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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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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慈幼校友會青年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主要由青年校友所組成。其理事會架構由青委會自行互選誕生,澳門慈幼校友會則委派監事會成員作指導和支持作用。

​青委會的成立主要為舉辦適合年輕人的活動,如體育賽事、旅行、園遊會等,並在校友會舉辦活動時可相互配合,以互助互補。

澳門慈幼校友會青年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慈幼校友會青年委員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Juventude Antigos Alunos da Instituto Salesiano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直屬澳門慈幼校友會。本會的宗旨為廣泛聯絡慈幼年輕校友,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引導年輕校友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為更好延續慈幼校友會的使命。本會將主力舉辦適合年輕人的活動,例如球賽、旅行、園遊會、舞會等等;與慈幼校友會互相配合互補作用。

第三條——會址:澳門風順堂街16號慈幼中學。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本會的會員須年齡界乎18-45歲之間,於澳門慈幼中學畢業或曾就讀者。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校友,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以上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及副會長由慈幼校友會提名,經各會員選出。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研究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部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部組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由慈幼校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由會員會費,其次是由母會慈幼校友會提供以及政府機關和其他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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